访谈实录
政风热线·问答汇①丨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热点6问
  • 信息来源:泰州市数据局、品质泰州
  • 发布日期:2026-03-20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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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上午10:00,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走进《12345·政风热线》节目,共同上线直播。

1.目前外卖已经成为广大市民的日常就餐选择,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点餐有什么建议呢?

答:有三方面建议,一是看证照信息。点开店铺“商家档案”板块,查看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址、有效期,查看实体门面照片与网店信息是否一致,警惕地址模糊、无门面照片的店铺;二是看评价内容。参考其他消费者的真实评价,重点关注食材新鲜度、配送时效、包装完整性等内容,对评价数量极少、好评过于集中的店铺保持警惕;三是看“明厨亮灶”。泰州市2023年起联合订餐平台建设“阳光外卖”项目,消费者可优先选择提供“后厨直播”的商家,查看加工实时视频,点到“看得见的安全”。

2.如果消费者遇到网络餐饮方面消费问题,如何依法维权呢?

答:消费者在外卖消费中遇到问题,一是第一时间留存证据,通过拍照、录像保存问题食品、订单截图、配送凭证等相关信息,同时,不要随意丢弃外卖实物,为后续维权保留证据;二是及时与商家或平台联系,就相关问题开展协商,提出合理诉求;三是若商家或平台推诿扯皮、拒不处理,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介入处理,坚决守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有哪些规范要求?

答:江苏省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相关文件(主要涉及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明确,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继续按照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相关规定执行。这里的“清算”,是指“多退少补”。因此,如果年底转供电主体经过核算,损耗没有达到10%,则转供电主体需要向相关终端用户进行退费。

4.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有哪些规范?

答:江苏省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相关文件(主要涉及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5.小区内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分别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可选峰谷分时(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高峰时段(8:00-18:00)合表价+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8:00-次日8:00)合表价-0.17元/千瓦时。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含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场所对应的电价政策执行。

6.市民遇到小区电梯故障频发,该如何维权?

答:若遇电梯故障频发,市民可采取以下行动:

一是立即投诉:向物业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同时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拨打12315热线投诉;二是留存证据:拍摄故障视频、保存维修记录,作为监管查处依据;三是业主自治:通过业委会督促物业招标优质维保单位,拒绝低价劣质服务,做好对日常维保工作的现场督促;四是申请安全评估:对使用超15年的电梯,可要求进行安全性能评估并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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